浙江理工大学文件
浙理工人〔2013〕19号
关于印发《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学校研究制定了《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浙江理工大学
2013年5月20日
浙江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印发
附件
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师职务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评审系列如下:高校教师、科学研究、高校学生思政、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和高校教育管理等申报系列,会计、卫生、审计、出版和档案等其他申报系列条件参照相应评委会的评审要求执行。
第三条申报类型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实施分类评审。教授资格设立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等四个申报类型:
(一)教学为主型
教学为主型是指长期从事本科教学,特别是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在学校同类教师平均水平以上,同时承担一定的科研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研究。
(二)教学科研并重型
教学科研并重型是教师队伍的主体,承担教学和科研双重任务。
(三)科研为主型
科研为主型是指在完成基本的教学任务外,承担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研究方向(领域)较稳定,研究成果突出,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四)社会服务与推广型
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是指在完成基本的教学任务外,主要承担技术咨询与推广、公共政策支持、医疗服务与教育培训、艺术创作与推广等社会服务工作。
其他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统一按教学科研并重型申报。
第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任现职期间的各项条件符合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的基本条件且未出现第六章“推迟受理专业技术资格申请”的情况的,可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基本素质
申请专业技术资格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治学态度严谨,教书(管理、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学风端正,遵守法律法规、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和良好的学术风气。
第六条 岗位与专业技术资格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严格实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申报专业技术岗位评审,申报人员根据自己聘用专业技术岗位所属系列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学校各类岗位对应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如下:
聘用岗位
| 申报系列
|
岗位类别
| 具体岗位
|
教师岗位
| 专任教师
| 学校设定的专任教师岗位
| 教师
|
专职辅导员
| 学校设定的专职辅导员岗位
| 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 实验技术
| 学校设定的实验技术岗位
| 实验技术
|
其他
专业
技术
(不含
实验)
| 工程技术
| 学校设定的工程技术岗位
| 工程技术
|
图书资料
| 1.学院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岗位
2.图书馆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岗位
| 图书资料
|
会计
| 计财处除数据库维护岗位外,其余专业技术岗位
| 会计
|
卫生
| 总务处校医院中专业技术岗位
| 卫生
|
审计
| 审计处专业技术岗位
| 审计
|
出版
| 杂志社专业技术岗位
| 出版
|
档案
| 档案馆等档案专业技术岗位
| 档案
|
注:对于聘用在管理岗位的教职工,经上级部门批准可申报高校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对于聘用在实验技术岗位上,且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在较好地完成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基础上,达到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要求的,可以申报或兼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晋升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必须同时具有低一级实验(工程)和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晋升实验(工程)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具有低一级实验(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考核要求和工作时间要求
(一)年度考核和工作时间
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申报当年1月1日及以前进校且8月1日前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教学、科研工作考核
任现职以来科研工作考核结果未达到下列要求者,不得申报:研究系列和科研为主型均为良好及以上,其中2年为优秀;教学科研并重型均为良好及以上;教学为主型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2年为良好及以上。
任现职以来教学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下列要求者,不得申报:教学为主型均为B及以上,其中2年为A;教学科研并重型均为C及以上,其中2年为B及以上;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均为C及以上。近五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累计三年为A级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任职年限和学历要求
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学历和学位应符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的规定要求(具体见附件1)。
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第一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至少要有6个月或1年以上的助教经历。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职称外语要求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其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加A级考试;申报副高级(含不分正、副高级别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加B级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加C级考试。年满40周岁人员申报会计、经济、统计、审计、出版、图书资料、档案等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但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符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免试条件”(见附件2)者可免试。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必须获得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符合“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条件”(见附件3)者可免试。
第十一条 岗位培训要求
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后入学并毕业(含助教进修班、研究生主干课程结业)的教师与1998年及以后新上岗的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必须通过岗位培训。同时必须完成省教育厅和学校规定的各阶段专业发展的培训学时。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申报或转评高校教师(含思政,不含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访学和进修
4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思政系列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不含哲学)、法学、社会学、中国语言文学、体育等5个学科教师(含科学研究)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不含博士后出站人员),应具有3个月及以上国内访学经历,申报其他学科教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应具有累计3个月及以上国(境)外进修、学习或工作经历。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还须具有到企业或科研院所或其他相关单位实践锻炼的经历,具体要求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未完成《浙江理工大学新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培训学时者,不得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三章 教学科研业务能力要求
正高级
第十四条
(一)教授(专任教师)
1.
教学方面满足以下条件:
(1)承担3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2门为必修课;
(2)教学工作量饱满,达到校内同类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每学年为本科生授课,达到省教育厅和我校课时要求;
(3)近五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都在所属学院(部)前30%。
教学与科学研究方面满足下列3项中的2项: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和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各1项;
(2)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级及以上期刊论文3篇,其中教学研究论文2篇,科研论文1篇(或主编出版国家规划教材1部);
(3)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材)奖1项;或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全国一等奖2项或指导学生参加体育竞赛获得全国比赛前三名1项。
2.
教学方面满足以下条件:
(1)承担2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必修课;
(2)教学工作量饱满,每学年为本科生授课,达到省教育厅和我校课时要求;
(3)指导学生学科竞赛或科研训练,并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或指导学生发表论文或获得授权专利等。
教学与科学研究方面满足下列3项中的2项:
(1)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2项(学校确定的重点帮扶学科可降低为: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
(2)理工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生为第一作者,下同)发表一级期刊、SCI、EI期刊论文5篇;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级期刊、SCI、EI、SSCI、A&HCI收录及以上期刊论文3篇和CSSCI、CSCD收录及以上期刊论文2篇;1本专著(为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按1篇一级期刊论文计;
(3)理工类以主要完成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人文类以主要完成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厅局级一等奖1项,或以主要完成者获得中国美协、中国书协等主办展览的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文化厅、省美协(含中国美协各艺委会)等单位举办展览的金奖(一等奖)1项。
3.
教学方面满足以下条件:
(1)每学年均承担本科课程的讲授工作,且达到省教育厅和我校课时要求;
(2)指导学生学科竞赛或科研训练,并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或指导学生发表论文或获得授权专利等。
教学与科学研究方面满足下列3项中的2项: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并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
(2)理工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级期刊、SCI、EI期刊论文6篇;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级期刊、SCI、EI、SSCI、A&HCI收录及以上期刊论文4篇和CSSCI、CSCD收录及以上期刊论文3篇;1本专著(为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按1篇一级期刊论文计;
(3)理工类以主要完成者获得省部级二等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人文类以主要完成者获得省部级三等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或以主要完成者获得中国美协、中国书协等主办展览的银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中国美协、中国书协等单位举办展览的铜奖(三等奖)1项。
4.
教学方面满足以下条件:
(1)每学年均承担本科课程的讲授工作,且达到省教育厅和我校课时要求;
(2)指导学生学科竞赛,并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或指导学生发表论文或获得授权专利等。
科学研究方面满足“社会服务或成果产业化推广方面成绩突出”且满足下列3项中的2项:
(1)主持省部级重点及以上项目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横向课题(到帐经费:理工类不少于100万,人文社科类不少于60万)1项;
(2)主持的横向课题累计到帐经费:工科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他学科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委)政府机构采纳研究成果1项。
(二)教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基本要求:
独立承担2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且每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均达到C及以上;本职岗位工作量饱满,工作业绩突出,且个人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或奖励1次及以上。
教学与科学研究方面满足下列3项中的2项: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2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二级及以上期刊论文5篇,其中一级及以上期刊论文3篇;1本专著(为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按1篇一级期刊论文计;
3.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厅局级及以上奖1项。
(三)研究员(科学研究)
科学研究方面满足下列3项中的2项: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一档、SSCI、A&HCI收录或顶级及以上期刊论文至少4篇;
3.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二等及以上成果奖1项;
(四)研究员(教育管理)
基本要求:
本职岗位工作量饱满,工作业绩突出,且任现职以来有1年被评为校级先进工作者或2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教学与科学研究
(五)
本职岗位工作量饱满,工作业绩突出,且在科学研究方面满足下列3项中的2项: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
2.以第一作者发表二级及以上期刊论文5篇,其中一级及以上期刊论文3篇;
3.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厅局级及以上奖1项。
(六)不满足上述条件,但取得下列业绩者也可申报相应系列正高职称评审:
主持国家重点及以上项目,或获得国家级奖(排名前三),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一等奖。
副高级
第十五条
(一)副教授(专任教师)
教学方面满足以下条件:
(1)主讲2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
(2)教学工作量饱满,每学年为本科生授课,且达到省教育厅和我校课时要求;
(3)每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均达到C及以上。
教学与科学研究方面满足下列3项中的2项: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学校重点帮扶学科可降低为:主持厅局级及以上项目1项);
(2)理工类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级期刊或SCI、EI收录及以上期刊论文2篇;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级及以上期刊、SCI、EI、SSCI、A&HCI收录期刊论文1篇和CSSCI、CSCD收录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1本专著(为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按1篇一级期刊论文计;
(3)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厅局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或以主要完成者获得省文化厅、省美协(含中国美协各艺委会)等单位举办展览的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二)
基本要求:
主讲1门思想政治理论课,且任现职以来每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均达到C及以上;本职岗位工作量饱满,工作业绩突出,且个人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或奖励1次及以上。
教学与科学研究方面满足下列3项中的2项:
1.主持厅局级及以上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加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
2.以第一作者发表二级及以上期刊论文4篇;
3.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厅局级及以上奖1项,或参加出版教材1部。
(三)副研究员(科学研究)
科学研究方面满足下列3项中的2项:
1.主持省部级和厅局级科研项目各1项;
2.理工类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级期刊或SCI、EI收录及以上期刊论文4篇;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级期刊、SCI、EI、SSCI、A&HCI期刊论文2篇和CSSCI、CSCD收录及以上期刊论文至少2篇;1本专著(为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按1篇一级期刊论文计;
3.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厅局级一等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厅局级二等奖1项,或以主要完成者获得省文化厅、省美协(含中国美协各艺委会)等单位举办展览的三等及以上奖励1项。
(四)副研究员(教育管理)
本职岗位工作量饱满,工作业绩突出,且任现职以来至少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教学与科学
(五)高级工程师
教学与科学研究方面满足下列3项中的2项: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
2.以第一作者发表二级及以上期刊论文3篇,其中发表一级期刊或SCI、EI收录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
3.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厅局级一等及以上成果奖1项;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六)高级实验师
1.独立承担1门实验课程的教学任务,实验教学工作量饱满,任现职以来每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均达到C及以上,且组织指导过大型实验或编写2万字以上并在校内使用2届以上的实验指导教材;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五)参加国家级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加省部级重点及以上项目1项;
3.以第一作者发表二级及以上期刊论文3篇,其中发表一级期刊或SCI、EI收录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1本专著(为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按1篇一级期刊论文计。
(七)副研究馆员
科学研究方面满足下列3项中的2项:
1.主持厅局级及以上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加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
2.以第一作者发表二级及以上期刊论文3篇,其中发表一级期刊或SCI、EI收录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1本专著(为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按1篇一级期刊论文计;
3.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厅局级及以上奖1项。
(八)不满足上述条件,但取得下列业绩者也可申报相应系列副高职称:
主持国家级及以上项目,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特级及以上期刊论文2篇,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1项(排名前三),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二等奖1项。
中级
第十六条
(一)讲师(专任教师)
1.承担1门课程的助教工作和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每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均达到C及以上;
2.参与厅局级及以上项目1项,并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专著或教材1部。
(二)讲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1.掌握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能独立地开展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
2.承担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的讲授、辅导等教学工作,且任现职以来每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均达到C及以上;
3.参与研究项目1项,并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专著或教材1部;
4.承担党、团课讲授以及军训、社会调查(实践)带队等工作,参加学生心理咨询活动。
(三)助理研究员(教育管理)
1.掌握教育管理和教育研究方面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并能较好地应用于管理工作实践;
2.能按学校要求正确确定工作目标,选择具体方案,思路清晰,工作有秩序、有计划,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3.有开拓创新和实干精神,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较高,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岗位各项任务;
4.参与研究项目1项,并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专著或教材1部。
(四)实验师
1.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承担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并能对仪器设备进行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
2.认真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各项工作,编写高水平的教学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且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达到C及以上;
3.能独立地创造和改进某些实验技术条件,设计、制作实验装置,改进有关设备的性能指标;
4.参与厅局级及以上项目1项,并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专著或教材1部。
(五)馆员(图书资料)
1.系统掌握图书资料或其它某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熟练掌握有关业务;
2.参与研究项目1项,并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专著或教材1部。
(六)工程师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2.参与厅局级及以上项目1项,并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专著或教材1部。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申请人尚未达到规定学历、学位、任职年限要求,但教学、科研业绩特别突出,且符合下列破格申报条件者,可申请破格学历或1年任职年限申报评审: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含科学研究)的人员,任现职以来,近三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均为B及以上且至少1次为A。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的人员,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
第十九条 完全满足第三章所述的相应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名师等四类荣誉称号之一,或获得经学校认定的其他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二)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国家级人才培养项目之一,或入选浙江省“钱江高级人才”、“千人计划”、“新世纪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对象和第一层次培养人员等人才项目之一;
(三)加倍或提升一等级完成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基本条件中的项目、论文或获奖条件中任意一项。
第二十条 完全满足第三章所述的相应系列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任现职以来获得厅局级以上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坛新秀等四类荣誉称号之一,或获得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厅局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入选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及以上培养人员或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三)加倍或提升一等级完成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基本条件中的项目、论文或获奖条件中任意一项。
第二十一条 申请破格2年任职年限者,需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同意推荐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
第五章 转评申报要求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经转评,可以直接申报省高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权限内的非教师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满1年、具有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不经转评,可以直接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师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三条 除上述情况以外,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要与所从事工作的岗位类别相符。各类转岗人员转岗1年后可申请转评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转评1年后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对于转岗未满1年者,允许按原系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章 推迟受理专业技术资格申请
第二十四条 伪造学历、学位、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以及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延迟5年申报(从发现之日起计算);情节严重者,取消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发生教学事故的,按照浙理工教〔2012〕2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上一年参评而未通过的人员,再次申报时必须有新成果。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级要求,需提交省高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的人员,如连续两年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且未获通过,则须停1年方可再次申报。提交学校评委会评审的人员,如连续两年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且未获通过,只有在最近一年(前一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取得明显高于上述申报基本条件业绩者才可以再次申报;如连续三年及以上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且未获通过,则须停1年方可再次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计算至申报当年年底。后续学历、学位获得者,原则上应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具体按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交各类材料(包含学历学位、外语、计算机等必备条件材料)的时间,统一调整为任现职以来至申报当年6月30日。提交的论文、著作应为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具有合法国际或国内刊号)。所有教学、科研项目有关信息必须与立项机关文件一致且立项时间原则上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或虽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前立项,但申报时项目执行时间内尚未结题且以往申报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过程中未曾用过的项目)、申报当年6月30日以前。
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担任两年及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业绩必须是该教师任中级以来的成果。
第三十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学、科研业绩需经教务处、科技处和研究生部等职能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使用,业绩级别认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的学术行为,申请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所填报的论文,须提交学术不端文献检测报告,论文检测工作由图书馆承担。根据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使用手册要求,以下两种情况一般不能通过:(1)自抄,即作者相同或部分作者相同的论文,除去引文,文字复制比≧50%;(2)抄袭他人论文,即不同作者的论文,除去引文,30%≤文字复制比﹤50%为段落抄袭,文字复制比≧50%为整体抄袭。
省教育厅、省社科联等厅局级及以下项目、课题必须结题后,才能作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成果。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通讯作者(学生为第一作者)”中的“学生”指通讯作者指导或协助指导的本校学生。
第三十二条 作为骨干成员参加国家级重点项目,可按下述条件作为主持1项国家级一般项目:
1.973计划项目的课题、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骨干成员(校内排名前3,须提供首席科学家签字的合同或证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创新研究群体、重点项目中的骨干成员(须在项目申请书成员名单中列入,校内排名前3,数学、管理学科每项合同或任务书经费须在30万元及以上,其它学科每项合同或任务书经费须在40万元及以上)。
2.863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国防科技等国家级重点及以上项目的课题组骨干成员(须在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成员名单中列入,校内排名前3),每项合同或任务书经费须在80万元及以上。
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重点项目组骨干成员(须在项目申请书或任务书成员名单中列入,校内排名前3),每项合同或任务书经费须在8万元及以上。
4.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组骨干成员(须在项目申请书或任务书成员名单中列入,校内排名前3),每项合同或任务书经费须在15万元及以上。
5.科技部软科学重大、重点招标项目组骨干成员(须在项目申请书或任务书成员名单中列入,校内排名前3),每项合同或任务书经费须在6万元及以上。
第三十三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横向课题可按以下方案折算:单个横向课题到帐经费不少于100万(人文社科类不少于60万),可折算为1个国家级一般课题;单个横向课题到帐经费不少于50万(人文社科类不少于30万),可折算为1个省部级一般课题(需提供与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职称申报中项目认定要求相对应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成果主要完成者”的含义为:凡有国家级成果奖个人荣誉证书者,属于国家级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排序在前5、3、1者,属于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厅局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排序在前3、2、1者,属于厅局级成果一、二、三等奖主要完成者;获得中国美协、中国书协等单位举办展览的一、二、三等奖分别排序在前5、3、1者,分别属于中国美协、中国书协等单位举办展一、二、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获得省文化厅、省美协(含中国美协各艺委会)等单位举办展览的一、二、三等奖分别排序在前3、2、1者,分别属于省文化厅、省美协(含中国美协各艺委会)等单位举办展览一、二、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第三十五条 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的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自引进年度起,3年内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第三十六条 非事业编制等其他人员及委托我校评审的人员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不同学历进入各类各级职务资历最低年限一览表
2.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免试条件
3.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条件
附件 :关于印发《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