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理工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说明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学校已修订了《浙江理工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见附件。考虑到各学院(部)及广大教师对新办法的熟悉过程,现对该新办法的部分执行细则做如下说明:
1、由于新修订的文件发布正值暑假期间,各部门间需要一段时间的衔接和配合,故在暑假期间新旧两套办法同时适用;
2、《浙江理工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七条和《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九条中规定“项目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经办人与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部)盖章方能报销”,其中“学院(部)盖章方能报销”是指各学院(部)对项目负责人的本人签字进行确认,并在原始凭证报销张贴单上盖学院(部)章方能报销。
科技处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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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科研管理办法
浙江理工大学文件
浙理工科〔2009〕4号
关于印发《浙江理工大学
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及其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学校对《浙江理工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理工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2.浙江理工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3.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4.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理工大学
二○○九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通知
浙江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7月2日印发
浙江理工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使纵向科研项目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部委、省市、厅局的科技任务,支持各学院(部)合理组织科技队伍承接各级各类重点、重大科技项目。
第二章 项目类型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类型包括:
1.政府基金项目:指由国家、部委、省(市)立项资助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科技计划项目:指由国家、部委、省市、厅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3.国防科技项目:指由各总部、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局、各军工行业集团下达的各类预研基金和科技计划项目;
4.其他经费来源为政府的行政或财政拨款的科技项目。
第四条浙江理工大学科技处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纵向科技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学院(部)对本单位的纵向科技项目负有协助管理责任。
第五条科技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技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中各方约定的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成果取得的专利权等属国有资产,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学校各科研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协调项目申报。在申请项目时,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或投标书。
第八条项目申请书上报前,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学院(部)必须对申请书、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等进行审查签字;学校科技处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加盖浙江理工大学公章,报送主管部门。
第九条合作课题应事先明确各方责任,需外拨经费的,必须在填写项目申报书或计划任务书时,在附加合同中详细说明各方责任与义务,并明确经费分配比例。
第十条为维护科技项目申请与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质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上报。
第四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承担科技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二条承担科技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在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施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各类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报送相关材料,并根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按时完成任务,进行验收结题。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委托方的要求,在发表研究论文和出版著作上标注项目资助来源和课题编号。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部)应及时报告学校科技处,并按项目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各类纵向科技项目的课题组主要人员的变更,应有充分的理由,并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申请,经学院(部)同意后报学校科技处批准、备案。相关文件有具体要求的纵向项目课题组主要人员的变更需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校时,须办理以下手续:
1.项目负责人因出国(境)等原因离校3-6个月的,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签字和所在学院(部)同意,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2.项目负责人因出国(境)等原因离校6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更换负责人的,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表经双方签字,由所在学院(部)审核,学校科技处同意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
3.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或无法完成时,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包括项目研究内容及目标调整等),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同意后,由学校科技处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项目负责人在延期的项目完成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2.各类纵向科技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终止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科技处。由学校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生效。如终止项目,应及时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委托方或交学校处理。项目负责人须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项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
1.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暂停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年,待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再恢复申请资格。
2.任何原因引起的项目延期或终止,均须办理有关手续(参照第十七条办理)。
3.项目负责人不按合同(任务书)预算要求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使用经费,导致项目验收财务审计不通过的,学校将对其进行督促、限期整改、通报,并视情况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2年,作诚信欠佳记录等处理,并报学校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4.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无故中止或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损失,且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书面谅解的,经学校认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确定是否给予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2-3年的处理。我校因此而需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有保密要求的科技项目,项目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应保密义务和承担相应保密责任,严防泄密事件发生。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允许不得将成果及研究试验情况公开发布或发表。
第二十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项目实施引发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做好案件处理工作,并承担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全部支出费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组成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浙江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处理。学院(部)和学校科技处存在管理失职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相关先进单位(个人)评选资格等;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学校科技处和各学院(部)应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要求完成任务。
第二十三条项目要按计划执行,其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年终时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结题应按相关程序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相关材料(如验收申请、总结报告和项目委托方的有关证明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材料等),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学校科技处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委托方认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结题。
第二十五条加强科技档案的管理。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立项批文及经双方盖章生效的技术合同原件由科技处统一存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课题组成员应做好科研工作的原始数据记录,保留各种与项目有关的材料,并由负责人或学院(部)指定专人归档保存10年以上。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经主管部门或委托方获准验收结题后,需将所有验收结题材料报送学校科技处,再汇总交学校档案室归档保存。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或结题以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复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如有条款与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不符,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9日颁布的《浙江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浙理工科〔200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浙江理工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纵向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科技项目经费管理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上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科技项目是指《浙江理工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立项通知到校,经费转入我校银行账户后,科技处办理立项手续,计划财务处办理经费本,项目负责人凭经费本使用经费。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具体以项目计划书、合同书为准,无计划书、无合同书的可参考原申请书):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维修,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应对照预算,按学校设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的费用。项目所使用的材料、试剂、耗材等的采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差旅费:包括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市内交通和车辆使用等费用。车辆使用费包含:车辆租赁费与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过路费和停车费。车辆使用费报销需事先由科技处与课题负责人签订报销协议,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按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7.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包括在研究开发过程中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协作研究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国(境)外专家来校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根据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支付的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9.人员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有企业参与的项目,企业研发人员工资应当从企业自筹经费中支出。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会期在两天以内的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应邀来校讲学和评审的专家酬金,经学院(部)和科技处审批同意,可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
11.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因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12.其他符合财务规定的经费开支,如实验室改装费等。
第五条项目经费各项提取比例如下:
1.学校管理费:按合同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提取,其中学院(部)1%;无明确规定的,高新技术类项目提取管理费8%,其中学校7%,学院(部)1%;人文社科、基金类项目提取5%,其中学校4%,学院(部)1%。
2.人员劳务费:按合同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开支,无明确要求的,不超过项目到帐经费总额的15%。
第六条项目经费使用须符合国家各级财务、审计等部门的财务审计制度(包括招投标制度)和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合同书的规定。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科技、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项目经费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一般以预算为限,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并报项目组织实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调整。
第七条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
项目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经办人与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部)盖章方能报销。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中预算要求开支各项经费。
第八条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纠纷或因某种原因使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科技处可视情况通知计划财务处暂停经费使用。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原则上经费不划转。项目负责人可将项目经费委托或转至项目新的负责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管理,863、97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经费按照国家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项目合作经费划转严格按照计划合同书规定进行,无合同原则上不划转。转拨外单位科研经费必须在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书中事先约定,经科技处审批,凭科研经费划转申请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
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相关单位;不得挤占挪用项目经费,超预算范围开支;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加强对以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外协设备(合同中规定不做学校固定资产的设备),报销时必须附相关材料和合同。
第十二条科技项目经费的结余
项目应在完成结题(验收)后六个月内,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政策及时进行财务结算,结余经费转为科研预研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科研预研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除不能开支本校在职人员的人员劳务费用外,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对于未能在结题或者验收以后六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的,计划财务处将根据科技处提供的信息,通知项目负责人,待办理结算手续后再继续使用该经费。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项目经费管理工作,增强预算管理意识,杜绝违规违纪使用项目经费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有条款与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不符,以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9日颁布的《浙江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理工科〔2007〕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3:
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横向科技项目的管理,使横向科技项目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技项目是指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委托的各类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专利许可实施、科技咨询服务等项目(经费须汇入我校并在科技处立项)。
第三条浙江理工大学科技处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类横向科技项目,各学院(部)对本单位的横向科技项目负有协助管理责任。
第四条学校科技处和各学院(部)应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任务。
第五条科技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技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中各方约定的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签订横向科技项目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第七条签订合同的程序
1.在接受委托方的横向科技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在学校科技处网页下载统一的合同文本,将双方商定的合同草案交所在学院(部),由学院(部)对合同的技术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等进行审查,并经科技处审定后,再正式签订合同。在项目实施中需要第三方合作或协作的(一般须在合同中事先约定),须签订相关合同。
2.合同签订一般先由委托单位签字盖章,再由所在学院(部)分管科研的领导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最后交科技处签署意见,加盖浙江理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
3.经费到学校银行账户后,由科技处办理立项手续,计划财务处办理经费本。
第八条横向科技项目合同一般应明确以下条款:名称、内容、范围、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展、期限、地点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法;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办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
第九条承担科技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条承担科技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在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施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在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照统一的表格列明项目组成员名单,交科技处备案。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动,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院(部)分管科研的领导签字、学院(部)盖章后,到科技处办理变动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部)应及时报告学校科技处,并按项目合同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校时,须办理以下手续:
1.项目负责人因出国(境)等原因离校3-6个月的,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签字和所在学院(部)同意,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2.项目负责人因出国(境)等原因离校6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更换负责人的,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表经双方签字,由所在学院(部)审核,学校科技处同意,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
3.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视具体情况申请办理更换负责人或终止手续,经合同委托方批准并与委托方办理好相关手续后生效。
第十四条项目无法按期完成、因故终止或无法完成时,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与委托方协商,经所在学院(部)和学校科技处同意,与委托方签订补充或变更的书面协议,报科技处备案。因合同委托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除外。
2.项目因故终止或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与委托方协商,经所在学院(部)和学校科技处同意,与委托方签订项目终止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因合同委托方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或无法完成的除外。
第十五条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全面履行职责,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维护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制定实施计划并按期完成。如有违约者,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
1.未经委托方认可而超出合同规定的期限,即未按期履行合同,我校需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2.如发生合同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法院判定后,认定由我校赔偿的款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3.由于项目组履约不力或违约,被对方追究责任(含法律责任)给学校声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者,经学校认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确定是否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和承担各类新项目资格1-3年。我校需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六条各类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及时向项目委托方报送相关材料,并根据合同书要求按时完成任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要求委托方在“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结题报告书”上注明“项目已完成”的意见和盖章,并将结题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七条任何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所在单位的名义,签订科技合同或协议,否则责任自负,学校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学校和外单位合作成立的各类产学研联合研究机构,按《浙江理工大学与校外单位合作成立产学研联合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和外单位合作成立各类产学研联合研究机构、不得使用印有我校名称的铭牌。
第十九条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按《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成果取得的专利权等属国有资产,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事项按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项目实施引发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做好案件处理工作,并承担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全部支出费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课题组成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浙江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如有条款与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不符,以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9日颁布的《浙江理工大学对外科技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浙理工科〔200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4:
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使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上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是指承担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委托我校的科研项目经费,转让科技成果和专利等所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横向科技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且经费由委托方转入我校财务账户后,科技处办理立项手续,计划财务处办理经费本,项目负责人凭经费本使用经费。
第四条横向科技项目的经费使用须符合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按照合同要求,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人员劳务费:主要用于科技人员的工作津贴,包括加班费、学生津贴、专家咨询费等,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可提取在校使用经费的40%。经校人事处审批同意的课题组聘用的编制外用工支出不受此限制。
2.业务招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等。
3.差旅费:包括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市内交通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车辆维持费:指因课题需要,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得报销。车辆维持费用报销需事先由科技处与课题负责人签订报销协议。
5.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科研设备、实验器材等)按学校设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6.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项目所使用的材料、试剂、耗材等的采购按学校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7.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8.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9.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10.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协作研究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国(境)外专家来校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根据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1.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支付的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12.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13.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且符合财务规定的其他支出,如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租赁、车辆租赁、设备维修、实验室改装费等。
第六条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各项提取比例如下:
类别
| 管理费(%)
| 水电费(%)
|
学校
| 学院(部)
|
理工农医类
| 6
| 2
| 3
|
艺术类
| 6
| 2
| 2
|
人文社科类
| 6
| 2
| 0
|
注:1.人文社科类项目是指为了增进知识、发现规律,解释说明社会现象以及利用这些知识和规律发展新的应用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工作的各类项目。
2.服装工程类项目属于理工类项目。
3.外协费(含外协设备费)学校提取1%的管理费,经费可计入学院(部)的科研到款数。
第七条凡使用横向科技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管理。报销所购置的外协设备(合同中规定不做学校固定资产的设备)时,须附相关合同及接收单位的签收证明,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八条加强横向科技项目经费转拨管理。转拨经费一般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所有转拨经费必须附相关合同,并经科技处审批。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无关联的单位。已入学校的经费不能转回原付款单位,若合同终止需退款,须经科技处审批,已提的管理费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不再退还。
第九条项目经费的审批权限。
项目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经办人与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部)盖章报销。
第十条项目经费使用须符合国家各级财务、审计等部门的财务审计制度(包括招投标制度)和合同书的规定。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纠纷或因某种原因使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科技处可视情况通知计划财务处暂停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原则上经费不拨出,须在我校报销开支。项目负责人可将项目经费委托或转至项目新的负责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管理。
第十三条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的结余。
科研项目应在结题六个月内实行结余分配。项目负责人可选择以下方式:
1.学校10%,科研预研基金30%,人工费60%。
2.100%转入科研预研基金。
第十四条科研预研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除不能开支本校在职人员的人员费用外,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以及业务招待等。对于未能在结题以后六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的,计划财务处将根据科技处提供的信息,通知项目负责人,待办理结算手续后再继续使用该经费。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部门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不符的,以上级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9日颁布的《浙江理工大学对外科技服务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理工科〔2007〕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