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政[2010]15 号外国语学院关于教职工培训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0-10-27

外语政[2010]15 号

各系部(室):

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使我院的教职工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浙理工人[2010]5号、浙理工人〔2005〕28号文件精神,学院对外国语学院教职工培训作如下规定:

一、参加培训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具有培养潜能。

(二)学年考核结果必须在合格及以上。

(三)报考脱产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者,应在获得硕士或学士学位后,在校工作满两年。

(四)在职学习者,其报考专业必须符合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

(五)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培训形式与经费支出:

(一)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学校合作开展的青年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选拔、教育部及教育厅的国内访问学者选拔、思想政治辅导员相关培训,由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负责受训人员的培训费用。

(二)学院的各类短期培训、单科进修、国内的校级访问学者所需的培训费,由党政联系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当年学院经费讨论决定。原则上:

1.单科进修

每年由系部根据课程建设急需提出进修计划;进修教师一般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进修时间不超过一年,成绩合格后凭结业证,学院报销培训学费。

2.进修研究生主干课程

本科毕业的青年教师晋升讲师及岗位工作需要,须进修4-6门研究生主干课程,采用业余进修方式,费用自理。

3.本科及以下学历进修,采用不脱产形式,费用自理。

4.短期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属于学院、学校或上级部门安排的短期培训,其费用由学院报销。教职工报考各类资格证书的费用自理。

5.凡国内异地脱产培训期间,在规定的学制期内,凭就读学校住宿发票报销住宿费,每学年最高报销额为1200元,每学期可报销一次往返的交通费。

(三)国内攻读硕士学位所需的培训费:

(1)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本学科硕士学位后,报销学费总额的2/5,但最高报销额度为1.2万元;

(2)取得论文硕士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其学费报销额度上条(1)相同。

(四)国内攻读博士学位的,根据浙理工人[2010]5号文件精神,学院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报销学费3万,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培训计划的申报与管理

每年十一月初,教师向学院提出申请。下一年度攻读博士学位和出国进修人员培训计划由学院统一向学校申报;其他类别的培训计划根据申报情况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

各类短期培训、单科进修、国内的校级访问学者及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报考时若需学校签字盖章的,须学院负责人签字统一的培训计划表到人事处办理。

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青年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人员,需参加学校的公开选拔并报留学基金委批准后方能排除;申请单位公派自费出国人员,学校审批培训计划后,凭外方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本通知所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项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